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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 2026-05-08
  • 发布日期 2026-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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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5-08 16:00 来源: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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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订背景及依据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加规范有序运行,构建更加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广市金管20261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缴存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缴存实施细则》全文共计九章三十七条,由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缴存范围,第三章缴存办理,第四章单位账户管理,第五章个人账户管理,第六章单位缴存,第七章档案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九个部分组成,重点规范了各项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办理要求。

三、政策问答

(一)哪些单位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缴存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应该为哪些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答:根据《缴存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三条规定:在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职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劳务派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该由哪个单位缴存?

答:根据《缴存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三条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四)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吗?

答:《缴存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管理相关规定,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服务网点或通过线上平台申请开户并缴存公积金。

(五)缴存人的职工个人账户应该什么时候设立

答:根据《缴存实施细则》第五章第十二条规定:单位应当自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

一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单位与职工只要建立劳动关系,单位就应为其缴存公积金,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

(六)缴存基数什么时候会调整?

答:缴存基数一年调整核定一次,单位每年应根据职工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实际变动情况,调整核定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当年1月起执行

因计算错误、政策理解差异等情形导致缴存基数核定错误的,应及时更正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新开户单位及职工、单位新参加工作及新调入职工当年缴存基数于起缴时确定,单位调整年度缴存基数时不再重新核定,职工当年工资如有增减变动应到次年再作缴存基数调整。

(七)怎么确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答:根据《缴存实施细则》第六章第二十条相关规定,职工的缴存基数按下列规则确定:

1.一般职工缴存基数=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2.新参加工作职工缴存基数=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工资

3.新调入职工缴存基数=调入单位首月发放工资,也可参照本单位同职务职级人员的缴存基数确定。

4.部分实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单位,在规定的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内,单位与职工可协商确定缴存基数。协商确定缴存基数应满足《缴存实施细则》规定条件 

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内容为准。

缴存基数限制:职工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八)怎么计算每个月缴存多少公积金?

答:《缴存实施细则》第六章第十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

职工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进行计算,元以下四舍五入。

(九)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怎么确定?

答:根据《缴存实施细则》第六章第二十一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不低于5%,不高于12%。缴存单位的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缴存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的上下限区间范围内自主确定申报调整执行(财政拨款单位应以所属财政主管部门纳入财政预算的比例为准)。

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一年调整一次,新开户单位及职工缴存比例于开户时确定,开户当年不重新调整。单位因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缴存比例错误,需申请再次调整的,除提供正常办理缴存比例调整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单位情况说明。

(十)单位降比缓缴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及要求?

答:根据《缴存实施细则》第六章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

1.单位因经营亏损等原因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降低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在1%~4%之间确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执行

2.单位申请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并在本单位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应经单位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3.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

4.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及时将缴存比例提高到规定标准范围内(5%~12%)或者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十一)怎么办理缴存公积金业务

答:缴存单位及缴存人可通过以下渠道办理日常缴存业务:

1.窗口办理由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携带相应证明材料前往市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办理。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等特殊缴存业务

2.网厅办理单位可通过网厅直接办理一般缴存业务。如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及注销;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封存、启封和同城转移;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住房公积金汇缴核定、补缴核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打印;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等。单位通过线上渠道办理缴存业务的,应按系统指引上传已加盖单位公章及相关审核意见的申请材料原件扫描件或清晰电子图像。线上提交的扫描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3.手机公积金办理缴存人可以通过手机公积金办理个人的一般缴存业务。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缴存人基本信息变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业务等。缴存人应按《缴存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申请办理业务,并对其提供或上传的证明材料、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附件: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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