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实施办法》背景
2020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陆续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对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作出安排部署。2021年,省委、省政府印发《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要求加快推进行政调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2022年12月28日,《四川省行政调解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省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省政府令第354号颁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决策部署,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市委依法治市办公室、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四川省行政调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广法委办发〔2023〕4号),要求各地各部门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将学习宣传贯彻《暂行办法》情况纳入依法治市目标考核,同时决定制定符合广安行政调解工作实际的《广安市行政调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起草过程
《实施办法》初稿于2023年6月开始由广安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牵头起草,于2023年12月征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和市、县两级行政执法部门意见建议。针对行政机关和相关组织提出的意见建议,《实施办法》起草人员到交警大队、公安派出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一线执法部门实地调研,期间数次在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内部反复征求意见建议,对《实施办法》初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2024年12月16日,《实施办法》经合法性审查定稿后按程序印发。
三、《实施办法》与《暂行办法》的关系
《实施办法》是对《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针对《暂行办法》中有规定,但还不够具体的内容制定了规范,从实务层面进行符合广安行政调解工作实际的细化、优化,做到了既符合上位法、上级文件的规定,又有一定的创新。《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7章,分别为总则、行政调解组织、行政调解员、行政调解程序、行政调解协议、其他规定、附则,总计44条。其中,行政调解组织、行政调解员是最具有特色亮点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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