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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6-21 11:19
  • 来源:前锋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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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国有企业: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安市前锋区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619

附件:

广安市前锋区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区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经营性资产,是指前锋区所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以市场配置为主,通过生产经营能够直接为社会创造使用价值,以及为实现这些价值服务并以营利为的的国有资产。包括事业单位国有经营性资产、区属企业国有经营性资产和行政、企、事业单位持股的参股公司(基金)股权。

第三条   按照集中统一、分类分级原则,由区政府建立健全本级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审查、批准重大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等事项。

第四条   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实行政府分级监管、相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国有经营性资产所属单位应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本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管理需要,依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提出资产处置意见,按程序上报审批。

第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国有经营性资产。

第六条   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资产的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七条   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应当在国家规定的产权交易所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或委托拍卖机构通过市场竞价的方式进行处置。

第二章  处置方式

第八条   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经营性资产进行产权转让、转移或核销的行为,主要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拆除等。

(一)无偿划转,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单位国有经营性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包括以国有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

(二)对外捐赠,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性资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用于公益事业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单位国有经营性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置换,指以非货币或少量现金补差交易方式变更国有经营性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资产报损,指单位国有经营性资产出现盘亏、毁损、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损失,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情形,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行为。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在途物品、应收票据、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有价证券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国有经营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资产报废,指按照有关规定或经依法鉴定,对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经营性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拆除,是指全区国有经营性房屋因存在安全隐患、项目建设或城市规划需要等,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拆除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章  处置职责

第九条   区财政局(国资办)按照职责对全区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二)审核授权管理的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事项,拟定重大资产转让事项的处置意见;

(三)批准国有经营性资产评估立项,审核确认国有经营性资产评估结果;

(四)负责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工作的检查;

(五)履行区委区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十条   国有经营性资产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和区直企业对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单位)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本部门(单位)国有经营性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指导;

(四)负责研究提出本部门(单位)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的意见或建议;

(五)负责本部门(单位)国有经营性资产的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拆除等资产处置行为的审核、转报及规定权限范围内的审批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单位)国有经营性资产收益预算、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单位)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备案工作;

(八)履行区委区政府赋予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经营管理单位对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部门(单位)国有经营性资产清查、登记、分析、统计汇总和上报;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拟定授权范围内资产处置事项及相关股权转让事项,制定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方案,并按程序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或批准;

(三)对位置偏远的闲置国有经营性资产或管理成本较高、经营收益不明显的资产提出优化处置意见,并报主管部门审核;

(四)对安全隐患较大无法经营的国有经营性资产提出修复、改建或改造的建议,报主管部门审定;

(五)向区财政局(国资办)申报国有经营性资产其他需要处置的情形;

(六)负责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资产管理职责和主管部门授权管理的事项。

第四章  处置程序

第十二条   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应履行单位申请、审核批准、资产评估、竞价处置、资产核销、收益入账和收益上缴等程序。

第十三条   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应按管理层级依次向主管部门或区财政局(国资办)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按决策权限经批准后及时组织实施。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申请和相关文件;

(二)国有经营性资产相关权证;

(三)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方案;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   国有经营性资产中净值10万元以上的大宗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处置应当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32号)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等规进行评估。具体由申请单位开展资产评估立项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报告须报区财政局(国资办)核准或备案。

第十五条   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综合考虑市场等因素,在不低于评估价的基础上,由产权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拍卖机构,向社会公开竞价出售(转让、出让)或置换。

第十六条   大宗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的信息,应按产权交易或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对外公开,广泛征集受让方。

第十七条   国有经营性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凭证,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及时办理资产转移、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十八条   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收益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入账,不得账外循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收益除去相关税费后,剩余部分上缴区本级非税收入专户。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按照《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完成后,资产管理单位应按照产权管理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维护更新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信息管理系统或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章  处置权限

第一节  无偿划转与对外捐赠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国有经营性资产无偿划转,按照以下权限分级审批

(一)单宗资产(股权)净值或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单位提出方案,经出资人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处置情况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二)单宗资产(股权)净值或评估价值1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单位提出方案,经出资人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批;

(三)单宗资产(股权)净值或评估价值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单位提出方案,经出资人、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单宗资产(股权)净值或评估价值3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单位提出方案,经出资人、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二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股权)无偿划转,按照以下权限进行备案或审批:

(一)单宗资产(股权)在同一区直企业内部之间无偿划转的,由区属国有企业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决策后,处置情况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二)单宗资产(股权)在不同区直企业之间以及不同辖属企业之间无偿划转及区属国有企业资产无偿划转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由划出区直企业提出方案,经接转双方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批;

(三)单宗资产(股权)无偿划转至前锋区以外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或区外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至我区的,由区财政局(国资办)提出方案,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二条   国有经营性资产对外捐赠或赞助,按照以下权限进行备案或审批:

(一)事业单位出资企业3万元(不含)以下的对外捐赠(赞助),由捐赠(赞助)单位自主决策,经出资人、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3万元(含)以上的对外捐赠(赞助),由捐赠(赞助)单位自主决策、经出资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批;

(二)区直企业5万元(不含)以下的对外捐赠(赞助),由捐赠(赞助)企业自主决策,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辖属企业5万元(不含)以下的对外捐赠(赞助),由捐赠(赞助)企业自主决策,经出资人审批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5万元以上(含)的对外捐赠(赞助),由捐赠(赞助)企业自主决策,经出资人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批。

第二节  有偿转让与置换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经营性资产有偿转让、置换,按照以下权限分级审批:

(一)单宗资产(股权)净值或评估价值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单位提出方案,经出资人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审批,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二)单宗资产(股权)净值或评估价值10万元(含)以上、1亿元(不含)以下的,由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单位提出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批;

(三)单宗资产(股权)净值或评估价值1亿元(含)以上、3亿元(不含)以下的,由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单位提出方案,经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单宗资产(股权)净值或评估价值3亿元(含)以上的,由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单位提出方案,经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二十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资产转让、资产合作、资产置换、征收等资产处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一)辖属企业资产(股权)评估值在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辖属企业提出方案,报区直企业审批。处置情况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二)辖属企业资产(股权)评估值在3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辖属企业提出方案,经出资人决策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批;

(三)区直企业(含代管企业)资产(股权)评估值在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区直企业提出方案,经董事会(股东会)决策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批;

(四)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股权)评估值在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不含)以下由区属国有企业提出方案,经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后,按程序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股权)评估值在1亿元(含)以上由区属国有企业提出方案,经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后,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六)国有股权转让导致国有资本不再拥有控股地位或国有股权完全退出的,由区属国有企业提出方案,经区财政局(国资办)签署意见后,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七)除经批准进行协议转让的交易事项以外,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按《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国资办)出资但不享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转让部分国有股权或国有股权完全退出,由区财政局(国资办)提出方案,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区属国有企业出资但不享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转让部分国有股权或国有股权完全退出,由出资人提出方案,报区直企业审定。

第三节  报损、报废与拆除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国有经营性资产损失核销、报废,按照以下权限分级审批:

(一)单笔资产或单宗资产净值损失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资产产权单位提出处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批,处置情况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二)单笔资产或单宗资产净值损失在1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资产产权单位提出处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批;

(三)单笔资产或单宗资产净值损失在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核提出处置意见,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单笔资产或单宗资产净值损失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核提出处置意见,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二十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报废,按照以下权限分级审批:

(一)单笔资产或单宗资产净值损失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区属国有企业自主决策后,报区直企业审批。处置情况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二)单笔资产或单宗资产净值损失在2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区属国有企业提出处置方案,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批;

(三)单笔资产或单宗资产净值损失在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区属国有企业提出处置方案,经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单笔资产或单宗资产净值损失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区属国有企业提出处置方案,经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后,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二十八条   国有经营性资产中房屋等固定资产因政府市政规划、企业发展规划或自然灾害等应拆除的,在做好资产评估后,按照以下权限分类分级审批:

(一)单宗资产评估价值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资产产权单位提出处置方案,主管部门或区直企业审批。处置情况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二)单宗资产评估值在1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资产产权单位提出处置方案,经主管部门或区直企业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批;

(三)单宗资产评估值在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资产产权单位提出处置方案,经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单宗资产评估值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由资产产权单位提出处置方案,经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后,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二十九条   国有经营性资产重组、债权转股权、债务重组、债权转让、企业清算等,按照国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广安市前锋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修订)》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定期对存量资产和应收款项进行清理,采取有效措施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周转率,提升资产的使用效率;积极落实国有资产保全措施,加快应收款、票、证的收回,防控债务风险。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区财政局(国资办)和区级相关部门(单位)、区直企业应对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三十二条   在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过程中,转让方或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财政局(国资办)、资产主管部门(单位)、区直企业有权终止产权单位国有经营性资产出售(转让、出让)或置换活动。

(一)未按有关规定通过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

(二)未履行相应的决策、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处置国有经营性资产的;

(三)故意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国有经营性资产,以及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造成国有经营性资产流失的;

(四)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经营性资产流失的。

对出现上述行为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区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从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的审计、评估或法律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区财政局(国资办)将违规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并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主管部门是指对前锋区国有经营性资产具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党政部门、国有企业出资人授权的国资监管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国有经营性资产是指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企业国有经营性资产是指区属国有企业区属国有企业是指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国资办)或其他部门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区直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出资的法人独资公司和法人控股公司(辖属企业)。

第三十七条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新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7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安市前锋区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前府办发〔2020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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