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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31 16:10
- 来源: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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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生产经营单位积极主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广安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患的排查治理、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五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管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内部各层级、各岗位事故隐患自查职责,落实重点对象和重点部位安全生产检查、作业区域安全生产巡查,形成覆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事故隐患自查责任体系;
(二)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风险点和危险源进行评估、分级分类,落实管控措施,严格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并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三)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要求,对所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分级分类实施治理,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整改预案。对于一般事故隐患,能立即治理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不能立即排除的,应当自行编制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到位;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上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限期整改到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整治完成后,严格按照要求实施验收;
(四)每季度、每年度对排查的事故隐患进行统计分析。
第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依照《广安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管理办法》实施。
第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管控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整改、核查、销号等环节全过程管理;
(二)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析研判制度,按季度、年度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分析研判;
(三)根据分析研判情况,找准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并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组织开展专项整治。
第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情况作为监管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自查的事故隐患,已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监管执法检查时不予行政处罚;
(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的事故隐患,已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按要求实施整改并可控的,监管执法检查时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自查或自查未发现而监管执法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
(四)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的,一经查实,从严从重处罚。
第十条 市县两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员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对其进行通报、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追责问责。
(一)未建立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工作和分析研判制度;
(二)未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工作;
(三)未按季度、年度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分析研判;
(四)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自查或自查未发现而监督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未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的。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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