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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31 16:21
- 来源: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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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责任,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一定时间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以及其他性质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隐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与监督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整改销号等制度,组织开展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报告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及时组织制定和上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第六条 挂牌督办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来源包括:
(一)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报告的;
(三)接到群众举报和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第七条 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负责受理、核查群众对本行业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和投诉。 对检查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及群众举报和投诉经查证属实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下达整改指令、强制措施等文书,并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对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后主动报告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整改预案的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制度。挂牌督办应当遵循“属地管理、行业主管、分级负责”和“三管三必须”原则。市、县两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以及群众举报和投诉经查证属实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为有挂牌督办必要的,由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
县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以及上一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交办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由县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挂牌督办。
市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由市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挂牌督办。
省级以上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其有关部门交办的,以及跨县级区域或多个部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由市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
第九条 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应下达挂牌督办文件,对符合主动公开条件的,依法依规曝光督办隐患情况。挂牌督办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隐患名称、具体位置、行业类型、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
(二)督办具体事项和办理期限;
(三)挂牌督办解除的方式、程序;
(四)跟踪督办联系人。
挂牌督办办理期限,一般实行 3 个月、6 个月、12 个月限期治理,具体由挂牌督办单位视情况确定,特殊情况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会商研究确定。
第十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收到挂牌督办文件后,应立即组织对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整改预案。因制定整改方案需组织专家论证的,可适当延期制定整改方案。
第十一条 被挂牌督办的单位必须制作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警示牌,悬挂在醒目位置。警示牌应标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存在场所、隐患主要内容、安全警示主要内容、停产区域、治理措施、整改和验收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对挂牌督办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由挂牌督办单位跟踪督办。被挂牌督办单位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成的,应当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挂牌督办单位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十四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当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向挂牌督办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挂牌督办单位验收合格后解除挂牌督办。
第十五条 对被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单位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 10 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十六条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纳入各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年度考评和巡查范围。对整改和督办不力、治理进展缓慢或治理效果较差的,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发函提醒、通报批评、约谈告诫、公开曝光,并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年度考评时予以相应扣分。
对挂牌督办事项弄虚作假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挂牌督办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治理过程中,因隐患管控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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