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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6-30 18:29
- 来源:前锋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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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含医疗机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按照《广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广市环发〔2023〕34号)文件要求,我局将开展2023年度前锋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时间
2023年7月—11月。
二、评估对象
危险废物重点管理单位(年产废量100吨及以上或具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单位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的单位)、危险废物简化管理单位(年产废量10吨以上的)全部纳入评估。其他产废单位(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不得少于5家参与评估。
重点评估单位包括但不限于:2022年度评估“不达标”或“基本达标”的单位;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风险集中治理涉及的重点行业企业;煤焦油和铝灰产生、豁免利用企业;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重有色金属冶炼、电镀等行业涉重金属排放的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涉危废问题整改的企业;涉危险废物投诉举报多、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近三年内存在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
三、评估内容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附件1)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附件2)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
四、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
即日起至7月9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进行自查整改。
(二)区级考评
7月10日至8月31日前锋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的考评工作,对于评估发现的问题现场交办企业;9月1日至9月30日前锋生态环境局开展问题整改情况现场检查。
(三)市级抽查
市生态环境局于10月15日后组成现场评估组,开展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引起高度重视,落实主体责任。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直接责任主体,要明确职责分工,安排专人落实,根据评估指标逐项对照自查整改,并做好资料整理,迎接市、区考评。
(二)建立问题清单,推动整改销号。对市、区评估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企业要建立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时限。能立行立改的问题,要立即整改;不能立行立改的,要科学编制整改方案,按时序推进整改销号。
(三)加强执法联动,提升执法效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是发现企业环境问题的有效途径,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强规范化评估工作与环境执法工作相衔接。对评估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及时立案查处,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附件:1.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广安市前锋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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