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您当前所在位置:
- 发布时间:2023-05-23 11:25
- 来源:区乡村振兴局
- 浏览量:
- 字体:【大 中 小】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民自建项目实施管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的意见》(川办发〔2012〕30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落地落实的意见》(川委发〔2019〕1号)、《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川发改农经〔2021〕43号)等文件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村民自建项目是指按照招投标法有关规定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有关要求,凡单项未达到招标规模、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技术要求不高、受惠对象直接、进村入户的小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村民自建项目仅限使用各级财政衔接补助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其他行业涉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实施的到村到户项目。
第四条 村民自建项目主要为促进农村发展、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整治人居环境等技术要求不高、村民能够自行建设的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五条 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包括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特别是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后暂存池、小型粪污二次发酵池等农户厕所粪污集中处置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村容村貌提升和运行维护设施建设,废弃村庄和危房拆除、生活环境治理,灾毁水毁农村小型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农业产业强镇、现代农业产业园或生产基地配套机耕道、生产便道、沟渠管网等附属设施建设,以及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配套生产生活和产业扶持设施建设、片区综合开发等。
第六条 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包括行政村村内主干道、通自然村组公路、巷道、入户路、产业路等路基整理、路面硬化、道路管养、亮化及必要防护设施建设,林区内公路改造,农村简易候车亭,农村渡口、漫水路、漫水桥等小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七条 水利基础设施。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如山坪塘、蓄水池、灌溉渠、提灌站)、灾后恢复重建和维修养护,小型水库、堤防维修养护,农村河湖管理、巡护和保洁,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农村饮水安全分散机井、管网延伸、饮水设施改造和维修养护项目建设。
第八条 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包括乡村文化旅游和休闲农业景区景点与通乡、通村主干道连接道路路基建设,景区景点内旅游道路及步游道、公共卫生设施、游客服务设施、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绿化工程等配套和附属工程建设等。
第九条 林业基础设施。包括营造林等领域中生产作业道路、贮存设施、灌溉基础设施,重点林区管护及森林防火等基础设施,及其管护用房等配套和附属工程建设与维护,因灾损毁营造林附属配套工程复建等。
第十条 各类项目的建设标准、技术规范、施工要求等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
第三章 实施方式
第十一条 村民自建项目应在遵循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实现项目由村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能更好地结合当地实际,就地取材,减少相关环节,节约建设成本,落实管护责任,实现建设、使用与管理相统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增加农民收入。
第十二条 技术要求不高、村民能够自行建设的工程,由项目理事会等实施主体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三条 工程技术含量较高的,由项目理事会等实施主体自行采购工程物资、租赁施工设备,聘请有资质的技术人员组织村民建设或以随机抽选方式确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村民建设。
第四章 实施流程
第十四条 前期工作
(一)统筹谋划项目。每年10月底前,各镇(街道)、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领域项目库建设要求,完成下年度项目申报、评审和入库,并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二)编制实施方案。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审定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指导项目镇(街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项目建设内容、资金规模、建设地点与工期、采取村民自建方式、劳务组织方案、项目建设领导机构组成、项目监督管理、绩效目标、劳务报酬发放、联农带农机制等内容。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于项目实施当年3月底前分别报行业主管部门、资金使用监管责任单位审批备案。
(三)组织工程设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工程设计、编制投资概算,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及时申请项目立项、组织财政评审,并以财政评审结果作为项目实施、管理、监督、验收、结算的基本依据和参考。对不适宜组织项目设计、预算、财评的项目,按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执行。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技术服务、质量监督等前期工作经费和管理费用,经区级相关部门按规定批准后纳入工程建设投资。
(四)成立领导机构 1. 项目镇(街道)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镇(街道)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 2. 项目村委会履行项目业主单位工程建设主体责任。 3. 项目村委会组织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项目理事会(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项目理事会),履行项目实施主体责任。理事会下设施工管理组、质量监督小组、财务管理组、材料采购组、物资保管组、档案收集组。
(五)组建施工队伍 1. 村委会会同项目理事会组织群众参加项目建设,优先吸纳本村脱贫人口、易返贫致贫监测对象、易地扶贫搬迁户和其他低收入群众参与工程建设。 2. 项目理事会制定的劳务用工合同、劳务报酬标准以及工程材料、机械租赁等需报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审核通过。 3. 村委会须与项目理事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项目理事会应为本项目务工人员购买不记名工地团体意外险,纳入工程项目总投资。
(六)开展技能培训。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镇(街道)要根据施工技术要求以及后期管护要求等,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帮助务工人员掌握实际操作技能。
(七)逐级公示公告。项目建设前,项目镇(街道)要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规模、建设地点与工期、绩效目标、联农带农机制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镇(街道)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通过召开会议、广播宣传等形式予以公告,公开征求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
(一)材料采购及设备租赁 1. 项目理事会按照财政评审后的预算清单明细,对工程所需材料及设备进行询价采购或租赁,镇(街道)须委派专人参加。若采购或租赁价格超过财政评审预算控制价,则以财政评审预算控制价为准。 2. 采购结果须经项目理事会集体研究后,由项目理事会确定供货方(出租方)并签订购买(租赁)协议(合同)。协议(合同)须由镇(街道)司法所或聘请的法律顾问审核把关,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 3. 项目理事会要对采购材料统一实行出入库管理,并对出入库材料进行分类登记发放。
(二)施工管理。项目理事会对参加工程建设的村民(务工人员)统一管理,建立务工工作台账,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施工,严禁将项目以村民自建的名义发包给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
(三)项目监督 1. 坚持“谁实施谁负责”,项目理事会履行项目质量监管直接责任,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群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党员、土专家等进行监督管理。 2.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道)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现场技术指导,定期深入施工现场,督促工程建设进度,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3. 坚持“谁监管谁负责”,项目资金主管部门负有资金使用安全的监管职责,要落实全域全程指导、监督责任,定期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确实项目资金使用安全。
(四)工程变更。项目理事会要严格按照施工图组织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工程。工程确需变更的,要严格按照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五)发放劳务报酬。项目理事会将劳务报酬发放表(其中应含银行卡号、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按程序经村委会、镇(街道)审定并签字,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到区级、镇(街道)财务报账,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给务工群众。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督促项目镇(街道)及时向务工群众足额打卡直发劳务报酬,支付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六)公开项目信息。项目建设过程中及项目建成后,项目镇(街道)、村要在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和项目实施地公示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建设内容、合同价款、建设工期、劳务报酬发放金额、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联农带农机制等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 村民自建项目实行分级、分类验收制度。公共项目实行村、镇、区三级验收,由镇(街道)、村组织自查验收,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区级相关部门复查验收;到户项目实行村、镇两级验收,由镇(街道)负责组织项目村进行全覆盖验收。
(一)村级自验。项目竣工后,项目理事会向村委会提出验收申请,村委会组织村民代表对项目进行村级自查验收并填写村级自查验收表。
(二)镇级复验。村级自查验收合格后,村委会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验收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复查验收并填写镇级复查验收表。
(三)区级终验。镇(街道)验收合格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资金使用监管责任或行业主管责任,向区级资金使用监管责任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提出验收申请,由区级资金使用监管责任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终查验收工作,并填写区级验收表。
第十七条 结算评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力量开展项目内审,如缺乏相应技术人员,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结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
(一)资金拨付方式。采取村民自建方式实施的项目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和“部门报账制”管理办法进行拨付与管理,工程进场开工预拨启动资金不得超过项目财评(合同)金额的30%,施工中按工程实际进度拨款。
(二)资金拨付程序。镇(街道)实时追踪项目实施情况,根据进度向各项目主管部门提供项目资料并申请拨付资金;各项目主管部门严格审核镇(街道)提供的项目实施情况资料,根据实际进度提出拨款申请,同时录入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支付。
(三)结余资金使用管理。项目资金在项目实施并完成结算后,如有结余,需及时退回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统一收集后退回区财政,由财政部门和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向区政府提出结余资金使用方案,审批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移交管护 针对不同类型的农村基础设施,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形成决议,明确项目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 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受益的个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进行股权量化。 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确权和管理。 村民自建工程设施的运行管理应接受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督和统一调度,不得擅自变更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对象,确需变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确保工程运行安全。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形成、谁整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指导项目镇(街道)、项目村严格落实项目资料收集和归档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主体是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按照“一个项目一套档案”的原则收集整理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料收集应坚持“包括但不限于原则”,分类收集归档项目前期、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资金拨付、项目移交、后期管护、公示公告等各个阶段形成的资料。
(一)项目前期工作资料 1. 上级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 2. 项目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项目实施计划、实施方案、实施方式等的会议记录(含村民代表签到、会议现场照片); 3.项目镇(街道)、项目村编制完成的项目实施计划、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建设具体内容、实施地点、建设标准、工程量概算、投资概算等(封面或表头加盖村委会印章); 4. 项目施工图设计、预算和立项、财评等资料; 5. 项目实施前公告公示资料; 6. 项目村成立项目建设领导机构、组建施工队伍的相关资料; 7. 开展技能培训的相关资料。
(二)项目实施相关资料 1. 经财政评审后的建筑材料采购清单及资金概算; 2. 材料采购组采购材料及租赁设备的询价、合同(协议)等资料; 3. 采购水泥、石子、砂、钢筋等建筑材料的相关票据及发票; 4. 水泥、石子、砂、钢筋等建筑材料的出、入库清单(含相关责任人员的签字); 5. 施工机械、器具购买、租用的相关票据及发票; 6. 聘用技术人员参与项目建设的工时清单、工资支付及领取的相关凭据(须有相关责任人签字、按手印); 7. 质量监督组监督施工质量的相关记录; 8. 负有项目监管职责的单位现场监督、指导相关资料;项目资金支付相关凭据(须有财务管理组签字确认); 9. 项目竣工后镇(街道)、村组织验收相关资料(须有项目建设内容、实施地点、建设标准、预算投资、收方情况等内容,镇(街道)、村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盖公章); 10. 项目竣工决算相关资料。 11. 项目移交相关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区级相关职能部门要对村民自建项目开展指导督导、专项巡察、审计监督,发现违反项目建设、资金监管等规定,造成项目质量不合格、资金浪费,假借村民自建名义、不尊重群众意愿,擅自对外发包等问题的,移交给区纪委监委或相关部门依纪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他人举报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责。
第二十四条 以工代赈村民自建项目及采取以工代赈村民自建方式实施的项目严格按照《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村民自建的实施办法(试行)》实施,不遵照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住建局、区乡村振兴局、前锋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要纠错】- 省(区、市)政府网站 
					
- 四川省市州网站 
					
- 广安县(市、区)网站
					
- 其他网站
					
- 主办单位: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网站维护: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26-2889001
- 蜀ICP备13022447号-1
						 网站标识码:5116030003  
						 川公网安备 51160302511606号 川公网安备 511603025116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