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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3-13 14:21
  •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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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启动省级种粮大户补贴政策,先后对小麦、水稻、玉米、马铃薯等粮食作物种植面积达3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进行补贴。通过十年的政策支持,我区30亩以上规模种粮大户已达40余户,粮食生产规模化效应逐步显现,有效保证了我区粮食安全。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提升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稳定种粮农民补贴,让种粮有合理收益”。为进一步稳定粮食生产,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和防止耕地“非粮化”,发挥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和长效性补贴政策“叠加”作用,有力提升农民种粮积极性,综合考虑政策执行、有关省份补贴政策等情况,我省提高了种粮大户补贴亩均测算标准,现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四川省种粮大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发〔2021〕145号)精神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稳粮增收的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以粮食规模经营主体为载体,通过实施种粮大户补贴政策,支持推广应用先进农业技术和现代农机装备,大力开展社会化服务,推进机械化、规模化、集约化的绿色高效现代农业生产方式,提升粮食生产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区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根据资金额度和绩效目标,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重点支持种粮大户迫切需要解决的事项。

(二)大户受益、简便易行。补贴政策要让种粮大户直接受益,操作方法要简便易行,便于监管。补贴主要通过项目方式支持,采取先购后补、先建后补、先实施后补助的方法。

(三)明晰责任、注重实效。各镇(街道)要建立项目管理的科学机制,做到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有机结合,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补贴对象、标准及条件

(一)补贴对象

主要粮食作物(包括小麦、水稻、玉米、马铃薯等)的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重点向种粮农户、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

(二)补贴标准

根据下达的补贴资金额度,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按照核定的种植面积测算确定到种粮大户的具体补贴标准。

(三)基本条件

1.在前锋区新型经营主体作为补贴对象需达到的主要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含复种面积)门槛为: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30亩以上。

2.依法登记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包括农机、植保等社会化服务组织。

四、补贴方式

采取现金直补。补贴与水稻、玉米、小麦、马铃薯的种植面积挂钩,对种粮大户进行直接补贴。种植大、小春两季,补贴面积不重复计算,按种植面积大的一季进行申报、补贴。单户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亩。

种粮大户补贴项目具体申报程序、审核方法按照种粮一次性补贴发放程序执行。种粮大户每户每年只能享受以上范围中一项补贴。补贴资金不得用于购建办公设施、交通工具以及管理性支出,不得用于归垫种粮大户以前年度已发生的各项支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项目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二)加强绩效评价。各镇(街道)结合实施方案开展绩效自评和总结,将实施情况表、自评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将定期对项目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科学规范推进项目实施。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按程序做好补助对象、补助资金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强化社会监督。要采取板报、广播电视、微信群、QQ群等多种形式,把政策广泛宣传到基层、宣传到农户,使广大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基层干部准确理解堂握政策内容,积极营造有利于政策落实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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