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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12-25 09:08
  • 来源: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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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民政局、财政局,广安经开区农村工作局、财政局,枣山园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协兴园区农村工作和安全管理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8〕98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编密织牢社会救助安全网,现结合广安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保障、救急解难效能为主线,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实施内容

(一)细化明确对象范围。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爆炸、雷击、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发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中断、财产重大损失、人员死亡或重大伤残,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各县市区(园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意外事件、突发疾病和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范围和程度。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各县市区(园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生活必需支出的范围和救助对象财产状况认定标准。

(二)优化规范审批程序。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进一步优化规范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程序,增强救助的可及性、时效性和公正性。

急难型救助审批程序。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适用于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实施“先行救助、后置审批”,可根据对象急难情形和提交的《急难型临时救助直接救助申请审批表》,简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完善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支出型救助审批程序。支出型救助审批适用于一般程序。需按照《广安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等四个规程的通知》(广市民〔2018〕88号)中《广安市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要求,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强化环节管理。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救助金额2000元以内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后应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三)科学制定救助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统筹考虑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分类分档制定临时救助标准。人均临时救助金额原则上按照当地月低保标准1-3倍计算,一次性给予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6倍。实物标准参照救助金折价计算。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重大生活困难或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特殊困难,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救助额度。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的救助金额较高的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分批次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四)拓展完善救助方式。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方式给予救助。急难型救助对象,必要时可通过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提高救助时效性。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大厅的社会救助窗口分类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低保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司法、残疾人保障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应当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当及时转介。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平台,形成救助合力。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将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广安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广安府发〔2015〕28号)要求,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将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推动临时救助政策落地见效。

(二)强化资金保障。要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多方筹措临时救助资金,严格按照辖区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元的标准预算安排资金,原则上只增不减。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年初根据各乡镇(街道)人口数量,按照不低于人均1元的标准预拨临时救助备用金。启动紧急程序的临时救助和人均救助金额不高于500元的临时救助可以动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备用金使用情况应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三)完善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主动发现和快速响应机制、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责任追究和容错纠错机制,探索推进“互联网+”救急难试点,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附件:急难型临时救助直接救助申请审批表

                                          广安市民政局  广安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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