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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6-30 10:08
- 来源:前锋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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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前锋区2015年第2批城市建设用地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6〕192号)文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位置、用途。被征收土地位于广安市前锋区前锋镇前锋村3组,用途为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面积及地类。
| 被征地单位名称 | 总面积 (公顷)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公顷) | 未利用地 (公顷) | |||||
| 区 | 乡镇 (街道) | 村 | 组 | 小计 (公顷) | 耕地 (公顷) | 其他农用地 (公顷) | |||
| 前锋区 | 前锋镇 | 前锋村 | 3 | 3.1404 | 3.0500 | 2.5364 | 0.5136 | 0.0904 | |
| 总 计 | 3.1404 | 3.0500 | 2.5364 | 0.5136 | 0.0904 | | |||
三、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8〕11号)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广安府函〔2014〕136号)精神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对农业人员采用支付安置补助费、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等途径予以安置。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广安市前锋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广安市前锋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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