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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7-09 16:31
  • 来源:前锋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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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6〕192号文件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我局在对被征地村民小组征地补偿登记复核的基础上,拟定了前锋区2015年第2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被征地村组

地类名称

面积(亩)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元/亩)

土地补偿费倍数

安置补助费倍数

前锋区龙塘办事处前锋村3组

耕地

45.587

1880

10倍/亩

6倍/亩

前锋区龙塘办事处前锋村3组

其他土地

0.528

1880

按耕地补偿标准减半计算

按耕地补偿标准减半计算

二、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青苗、附着物补偿按广安府发〔2018〕11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三、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被征地村组

土地补偿费(元)

安置补助费(元)

青苗附着物补偿费

计(元)

前锋区龙塘办事处前锋村3组

耕地

857035.6

514221.36

119802.64

1491059.60

其他土地

4963.2

2977.92

792.00

8733.12

小计

861998.8

517199.28

120594.64

1499792.72


四、转非人员及其安置办法

转非人数

被征地村组

转非人数

16周岁以下年龄段

劳动力年龄段

老年人年龄段

前锋区龙塘办事处前锋村3组

5

2

3

0

安置办法

1、对16周岁以下农转非人员按广安府发〔2018〕11号文件规定向其法定监护人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费。 

2、对16周岁以上农转非人员按广安府发〔2018〕11号文件规定采取本人申请,以货币安置或养老保险的办法依法安置。

3、对劳动力转非人员按广安府发〔2018〕11号文件规定办理失业保险。 

4、对18周岁以上农转非人员按广安府发〔2018〕11号文件规定办理医疗保险。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请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五日内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广安市前锋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安市前锋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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