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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11 11:39
- 来源:区教科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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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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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第七十五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第十二条 |
广安市前锋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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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第八十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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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 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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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以欺骗方式取得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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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或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 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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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民办学校违法办学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2.《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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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民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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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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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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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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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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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学校违反国家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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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教师违反国家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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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幼儿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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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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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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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七条 2.《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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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八条 2.《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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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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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体育场所违反禁烟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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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违规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广安市前锋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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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检查 |
行政检查 |
1.《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 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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